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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河北省天一慈善基金会公开制度。下文根据客户提供的原件整理,仅调整网页段落和标题排版,条款内容不作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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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天一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天一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依据“真实、完整、及时”原则,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基金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下列信息在本基金会网站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内部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基金会可自行决定是否公开。

基本信息须制作纸质文本置于基金会办公室,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基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在设立慈善项目时,须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须公开有关情况。由慈善信托支持的,须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七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八条  基金会须在本基金会网站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报告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第九条  开展定向募捐时,须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须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人不要求公开的信息,将不予公开。

第十条 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时,须公示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一条  对外公开的所有信息应当保持一致性。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须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须保持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须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