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河北省天一慈善基金会章程》,为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每一项目合法、合规、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包括:项目管理部门的职责、立项程序、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经费管理及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条 本会实施的项目包括资助型项目和操作型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本会设立项目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并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二)捐赠者无明确受赠者的由本会管理部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无捐赠意愿的,捐赠款列入本会基金会基金,作为本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经费;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人员)同捐赠者(或代表)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四)根据捐赠立项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者单位或其当地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五条 本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立项规定:
(一)由专人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
(二)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及项目评估书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遇重大事项需开理事合议,同时党支部参与,合议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管理负全责,项目管理部门要分工明确,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
(一)项目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申报,组织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二)财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结算,检查、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积极配合组织项目验收和终结审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河北省天一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报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 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正规票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切实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资金实行严格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四章 项目评估总结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本会管理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监管人,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监管人的责任。
河北省天一慈善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