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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反贿赂及防止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河北省天一慈善基金会公开制度。下文根据客户提供的原件整理,仅调整网页段落和标题排版,条款内容不作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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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天一慈善基金会

反腐败反贿赂及防止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北省天一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健康持续发展,履行廉洁从业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与职业纪律。同时规范与业务合作方之间的合作关系,防范并杜绝腐败、贿赂等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全体员工、理事、监事、志愿者、劳务专家以及业务合作方,包括供应商、捐赠方、受助方、受益人及任何与基金会合作的第三方,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反腐败反贿赂的目的;

1. 预防和杜绝基金会活动中的腐败、贿赂行为,维护基金会公信力;

2. 确保慈善财产的使用透明合法,符合捐赠人及公众利益;

3. 提高员工素质,自觉防范和抵制贿赂腐败行为,维护基金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 反腐败反贿赂的基本原则:

零容忍:禁止任何形式的腐败、贿赂、利益输送;

2. 透明公开:关键决策、财产流向需可追溯、可审计;

3. 权责分明:明确职责,避免利益冲突。防治腐败、贿赂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严密组织,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腐败、贿赂行为

第五条 本基金会禁止或限制行为:

1.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本基金会财产,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组织)的行为;

2. 在采购、项目招标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纳入个人所有,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 伪造财务记录或虚报支出;

4. 直接或间接向合作方提供财物或其他可交换的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或索要合作方具有任何价值的物品或好处,影响决策或获取不正当优势;

5. 员工或理事、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亲属谋利。与基金会进行任何关联交易的行为,执行《河北省天一慈善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基金会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基金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的行为;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腐败、贿赂等行为监督处理规定

第六条 处理原则

1. 对于员工违反本制度的,扣除当月全额绩效工资,并直接开除;理事、监事违反本制度的,免去其理事、监事职务;劳务人员、志愿者等违反本制度的,解除合同;

2. 对于下属的腐败、贿赂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员的管理失职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 对于业务合作方,包括供应商、捐赠方、受助方、受益人及任何与基金会合作的第三方,在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腐败、贿赂行为的,取消项目合作资格,解除合同并追回项目款项,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停止合作(或资助)。

4. 对于各类腐败、贿赂等不正当行为,必须追回所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并对间接损失索赔。

第七条 对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反腐败、反贿赂管理职能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及风控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腐败行为和贿赂行为的特点、规律,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专项研究预防贿赂的对策和措施。

第九条 负责督促各部门进行腐败贿赂行为自查,如有需要,可开展反腐反贿赂、防腐防贿赂培训工作。

第十条 基金会鼓励员工及有业务来往的单位检举揭发腐败、贿赂行为。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所有人员均须签订《职业廉洁承诺书》,并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反腐败、反贿赂举报邮箱liujing1910@126.com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理事长、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