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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河北省天一慈善基金会公开制度。下文根据客户提供的原件整理,仅调整网页段落和标题排版,条款内容不作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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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天一慈善基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河北省天一慈善基金会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受益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

(四)、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主要捐赠人(当年捐赠金额五十万元及以上的自然人或机构)、理事、监事和理事会选举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本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者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租赁;

(四)、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

(五)、由关联人向基金会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六)、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授权许可协议。

第六条 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三)、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七条  除接受捐赠外其他关联交易的决策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

(三)、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关联交易的表决,但可以参与关联交易决策的讨论;

第八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基金会的决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影响协议条款的公平原则。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重要关联方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应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基金会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参与关联交易决策时违法违规,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记载持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三条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天一慈善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十五条 河北省天一慈善基金会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办法之条款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